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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公共区域” 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

作者:怡和物业 时间:2023-03-29 14:14:32
  楼道是大家共同的家公共区域,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不仅如此楼道更是发生意外事故时逃生救命的生命通道,在楼道里堆放杂物不仅影响整体
  楼道是大家共同的家公共区域,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不仅如此楼道更是发生意外事故时逃生救命的生命通道,在楼道里堆放杂物不仅影响整体环境卫生更是一种违法行为。

  时至今日,全国内各小区因为楼道杂物引起的火灾,导致业户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一定要留出生命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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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一起来看几个典型案例

 楼道堆杂物

  3岁女童攀爬窗户坠亡

  2021年7月15号上午,在瘦西湖福苑小区发生了一起悲剧。一名3岁的女童因家中无人,竟通过攀爬楼道杂物到十楼窗户口,不幸坠楼身亡。

  孩子父亲认为,孩子之死与楼道邻居堆放的杂物脱不开干系。原来,孩子是从公共楼道的窗户爬出去坠亡的,而一米多高的窗台旁,则摆放着邻居家的缝纫机、凳子以及一辆自行车。

  楼道杂物起火 大爷烧成火人

  2018年,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一小区1楼楼道内杂物起火,整个民房为7层。消防出动7辆消防车、35人赶到现场将火扑灭,并疏散出24名被困人员。火灾造成包括老大爷在内的8人受伤。

  电动车楼道内充电起火

  引燃楼道杂物致人死亡

  2016年7月22日12时,阜南县某小区A栋三单元发生火灾,烧损电瓶车、杂物等,并造成居住在该单元3A室的住户马某死亡。

  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为电瓶车电线短路引燃可燃物着火。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马某为呼吸道烧伤、重度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楼梯间杂物起火

花季少女被烧伤致十级伤残

  2014年8月12日上午,如东县某小区2号楼3单元505室的16岁少女姗姗,因邻居业主在楼梯间堆放杂物、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导致烧伤,致十级伤残。

楼道起火母女逃生

被杂物绊倒烧成重伤

  2013年,大连西岗区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特大火灾,着火的是一楼单元门楼道里的杂物,一女孩儿在逃生过程中被杂物绊倒,掉入火海。

  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时时刻刻都在告知我们楼道堆放杂物的危害。拒绝楼道内堆放杂物才是我们确保安全的保障。为了自身财产和生命安全,清理楼道杂物刻不容缓!

  法律监管 不容儿戏

  01消防法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楼道作为火灾时的重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时刻保持安全和畅通。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02民法典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0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此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我们需在生活中养成

  良好的生活习惯

  消防安全工作永不止息再次呼吁各位业主朋友携手行动起来营造更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