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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怡和物业 时间:2017-08-10 16:07:39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6号]精神,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落实各项住房限购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在本市辖区内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需进行购房资格审查。

      二、居民家庭在购买住房前,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或二手房交易登记窗口如实申报有关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
      (二)户籍及家庭成员证明材料;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提供一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家庭成员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各相关单位应对上述材料进行查验,留存复印件,并妥善保管。同时,将《西安市家庭购房申报表》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销售或代理销售住房时,对符合规定的购房居民家庭,将有关信息录入我局信息管理系统。
      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有关信息录入后,还应将其相关资料报我局购房资格审查机构审查。
      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商品房网签、备案手续。

      四、二手房交易登记窗口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对购房家庭购房资格进行核查,凡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不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限购政策,在销售现场及经营场所公示《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1]26号)文件,并向购房人告知住房限购政策,加强对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审查,确保住房限购政策落实到位,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肃查处。

      六、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申报的,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七、购房资格审查机构办公地点:西大街116号9楼0908室
      电话:8762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