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的人员向王大妈解释,电梯是小区业主共有的,每个业主都有维护电梯、承担费用的义务,可王大妈觉得物业公司在强词夺理,拒交物业费。
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设施,业主 虽然不使用电梯,但电梯费是基于业主对电梯拥有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维护费用,尤其是用于电梯大中修、折旧的费用。并且如果业主之间没有就电梯日常运行费用进行特别约定,则应按业主所拥有的专有面积占全部面积的比例承担运行费用。
法官说法
在小区管理规约未作特殊约定以及当地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一楼业主应当交纳电梯费。
《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每名业主基于房屋所有权关系,都同时享有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三项权利,电梯与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等一样,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
电梯运行维护成本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而有明显降低,维护电梯的正常运行有利于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
如果一楼业主要求适当少交电梯费,可以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申请依法修改管理规约。该项修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方为有效。
一楼(起始层)到底要不要交电梯费,每个城市规定不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271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民法典》第272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273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