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系镜湖区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的住户,其在居住的楼栋顶层(最高层32楼)平台上, 拉了绳子用于晾晒衣物。2021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其居住的顶楼平台收取衣物时,发现自己种植了蔬菜的泡沫箱子上,被人放了花盆和塑料篮子等杂物,一气之下先后将篮子,和含有泥土的花盆从顶层平台扔下,篮子掉落在单元门二层伸出的平台上,花盆坠落至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路过的女童险被砸中,女童家人反映至小区物业,物业工作人员报警至公安机关,2021年10月10日22时许,孙某某在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为发泄怒气,不计后果,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其居住的楼栋顶层向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高空抛物已入刑,每位公民都应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和相应责任,都应敬畏法律、尊重法律从自身做起,杜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