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与物业不是“主仆”关系
业主与物业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在民法中,他们是经济民事关系;在合同法中,他们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在劳动法中,他们是等价交换关系,他们之间的一切行为均以合同契约中明确的双方权利义务为法律依据,是平等的,没有主次之分。
2、业主与物业不是“冤家对头”
业主不是花钱买“冤家”、买“对头”,如果业主与物业之间没有一种平和的心态,没有一种合作过“日子”的心理,结果只能是此也难娶,彼也难嫁。因此,双方既以合同为依据,就应以诚相待,以信相诺,以友相伴,以心相处,以和为贵,共同管好居住区。
3、业主与物管没有保镖关系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物业企业的职责只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居住区域内的共有财产进行保养、维修和公共秩序的维护、交通车辆的停放管理等。因为物业公司是企业,不具有任何执法职能,所以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排除物管对业主的人身和私有财产保镖、保管和保险的职责,当然另有特殊约定除外。
4、物业公司无权“包打天下”
物业公司是企业,不是职能部门,更不是政府。企业的任务一是生产产品,二是服务客户,三是创造效益。就物业企业而言,它的产品就是劳务,它的客户就是业主,它的服务项目、范围、标准等都由对双方同样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来明确。在实施合同中,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必须按照“受委托、按合同、有偿服务”的原则去履行合同。合同以外的一切,业主享有自治权,物业公司无权过问。
5.没有“免费的午餐”
尽管物业管理已经发展成为普遍的消费现象,但是很多人仍然习惯于已成为历史的房屋管理福利政策,对物业管理中“谁受益,谁付款”的原则不予接受,甚至抵触,拒交管理服务费,这是错误的,违法的。业主在享受物业管理提供的服务权利的同时,必须行使支付服务费的义务。
6.管理服务费不是越低越好
“好货不便宜”应用到物业管理上可以说“收费低管不好,收费高受不了,不低不高为正好。”
物管公司是企业,为业主提供服务,需要投入成本,而且是“量入为出”。很多收费低廉的小区,业主与物管公司发生的矛盾,大多因为费用入不敷出,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业主不满,物业公司难做;相反,优价优质服务的区域,矛盾一般也很少。
7、物业不是水电气暖供应商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住宅小区是各相关部门综合服务的对象,而各部门都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各负其责,各尽其职,相互配合,共同为业主、为社区提供服务。
伤感情的话是由水电气暖的供应商提供,按规定供应商应该入户抄表,计量收费,并且承担跑、冒、滴、漏等自然损耗。而物管公司无需也无权为水电气暖部门收费,除非受水电气暖部门的正式委托。同样也不需为水电气暖的自然损耗承担责任。